各县(市、区)林业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涉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请你们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自治区林业局制定的《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广西实施新〈森林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确保公平、公正、合理。
附件:1.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关于印发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桂林办规字〔2017〕19 号)
3.《广西实施新〈森林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实施新《森林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桂林规发〔2021〕3 号)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